归还悬赏广告的遗失物品可以索要赏金吗?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小王的名贵手表丢失后,他张贴了一则悬赏广告,内容写着“若有好心人捡到手表后归还,重谢2万元!”捡到手表的热心市民小明联系到小王,并将捡到的手表归还,同时向小王索取2万元悬赏金。然而,小王对此不以为然,还指责小明贪心,声称他并未真心打算支付悬赏金。小明觉得委屈,认为自己是在做好事,而且是小王主动提出给予赏金的。那么,小明可以要求小王支付悬赏金吗?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民事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应遵循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一诺千金”。具体而言,悬赏人以广而告之的方式发布了悬赏信息,并提出支付报酬,行为人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后,可以要求悬赏人支付报酬。
上述案例中,小王为找回丢失的手表,发布了悬赏广告,并明确表示对归还手表者“重谢2万元”。无论小明归还遗失物是否是为了获得悬赏金,小王既然事先承诺了“重谢2万元”,就应当履行承诺,支付悬赏金。
需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并没有要求行为人在完成悬赏广告指定的行为时,必须知道悬赏广告的存在。也就是说,即
便小明在归还手表时不知道有悬赏广告,但在归还手表后得知此事,小明仍然有权要求小王支付承诺的悬赏金。
如果失主发布的寻物启事并未承诺支付报酬,仅注明“若有好心人捡到,请联系我归还”,在这种情况下,拾得遗失物并归还的人不能要求失主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失主支付管理遗失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例如,若是找到走失的宠物,可要求失主支付喂养宠物所产生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完成该行为的人可以请求其支付。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