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条款是否有效?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李向小高借款12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两年后,小李还欠小高6.8万元未还。于是,小李重新向小高出具了借条,约定在次月1日前还清所欠款项,并注明自愿将估值5万元的装卸式铲车作为抵押。如果未在预定时间前还清欠款,小高将有权处理该铲车,并要求小李一并偿还剩余的1.8万元。随后,小高将铲车开走,并保管在自己家中。
然而,小李并未按时还款。于是,小高将此事诉至当地法院,请求判令小李偿还6.8万元借款。但小李认为,根据借条中的约定,装卸式铲车已折抵债务5万元,因此他仅欠小高1.8万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质权是一种担保物权,表现为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果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情形的,质权人有权就质押的财产优先受偿。流质条款即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根据借条中的“抵押”内容,以及小高将铲车开走并保管的事实,可以认定该担保条款属于流质条款,是无效的。因此,小李应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而小高有权对该车辆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向小高偿还6.8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