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义务能否因约定免除?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张某夫妇共生育三子一女,子女都已成年,且因老人赡养问题发生争执。三子达成协议,约定幼子与张某夫妇共同居住,张某夫妇的养老也由他负责,与其他兄弟无关。后幼子因生活琐事与张某夫妇产生矛盾,张某夫妇搬离其家。二老认为自己年事已高且身体状况不佳,要求三子一女共同承担赡养义务,但其余子女以约定三子负责父母的养老为由拒绝。协商无果,张某夫妇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张某夫妇要求的请求。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子女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父母的意愿。赡养义务是强制性的法定义务,子女、父母之间免除子女赡养义务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虽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属于无效约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