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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镇街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2024年10月09日

附件2 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为顺利实施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序开展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决定对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

用于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三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

三、征收范围

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建设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2,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

(一)经依法公开征求意见,确定《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1)。

(二)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附件《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给予补偿、补助和奖励。

六、征收实施

(一)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期限与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定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搬迁时间。

(二)本项目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应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搬迁期限(自本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搬迁事宜,具体房屋的搬迁期限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确定,但不得迟于规定的搬迁期限。

(三)被征收人未能按照《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确定补偿方式及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或被征收人不明确或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结合《征收补偿方案》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所附着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权利救济

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法律后果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南海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信息公开

被征收人可向桂城街道办事处(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南港路10号,联系人:陈小姐,电话:0757-81286880)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以及咨询有关事项。本公告及附件内容同步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以及在南海区人民政府网“政府信息公开>政策>公告、公示”栏目公示,网址如下:http://www.nan-hai.gov.cn/gkmlpt/policy#1976。

附件:

1.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2.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示意图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8日

附件1

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推进佛山市南海区的城市建设工作,现启动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佛山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桂城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目的

用于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及相关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征收范围

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建设用地范围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

本地块的征收部门为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为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办事处。

四、征收补偿方式及签约期限

(一)征收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必须书面声明放弃房屋产权调换,不再申请房屋产权调换。

2.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补偿须书面申请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具体内容按照本方案第六条第(二)款执行。

(二)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2个月内;搬迁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

五、房屋分类及面积的核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结构、用途原则上以不动产权属证书和不动产登记簿为准;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房屋对应的土地用途、面积以土地登记证为准。

(二)对土地、房屋权属证记载部分的面积等有异议的,可由有资质的测绘机构进行测绘,实测面积大于证载面积的,以实测面积为认定依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定应予补偿的其他情形,以经核定的面积为依据。

(四)依据前述(一)(二)规定内容核定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建筑面积,即为本方案规定的“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

六、征收补偿方式(一)货币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根据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以重置价进行评估补偿(含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水电设施、装修等)。

2.土地及建筑物解除租约补偿

(1)征收范围公告之日前被征收人已签订且未解除租赁合同的,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解除租约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2)解除租约计算时间以征收范围公告之日起至相关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结束之日止。

3.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室外棚架、集装箱、水池、楼梯、树木等房屋附属物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4.搬迁补偿

(1)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5.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补偿6个月。

6.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1)人数核定:该单位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确定或由该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人人数。如有争议,由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交由有关职能部门裁决,确定工人人数。

(2)补偿标准: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政府部门已发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3)补偿期限:因房屋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受影响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

7.临时租金补助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征收时同地段的租金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核定补偿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补偿12个月。

(二)房屋产权调换

1.调换物业基本情况

(1)具体地址及不动产情况: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佛平四路1号富丰广场24座,调换物业均为现房且部分物业存在租约,不动产权证: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170142号,共有宗地面积128683.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5756.08平方米。

(2)用途:商务金融用地/办公。

(3)物业交付时间: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并移交被征收房屋后30日内交付。

2.房屋产权调换原则

(1)按照等值调换原则确定调换面积,如调换物业价值与被征收房屋价值(含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水电设施、装修等)存在差异值的,据实结算差额。

(2)证内空地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不可选择产权调换,只可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3)选择产权置换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征收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3.房屋产权调换其他补偿项目(1)房屋附属物价值补偿

室外棚架、集装箱、水池、楼梯、树木等房屋附属物以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2)搬迁补偿

①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一般性设备等,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②生产线设备和特殊设备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补偿。

③如需二次搬迁的,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相关单位核实,按第一次搬迁的标准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计算,补偿6个月。

(4)工人安置费用补偿

①人数核定:该单位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在社保部门登记的人数确定或由该单位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凭证及其他相关材料证明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工人人数。如有争议,由该单位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交由有关职能部门裁决,确定工人人数。

②补偿标准: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政府部门已发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人均工资标准作为月均补偿标准。

③补偿期限:因房屋征收引起停产停业的工人安置按实际受影响人数补偿,补偿6个月。

(5)临时安置补助

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征收时同地段的租金标准进行评估作为补偿依据,按核定补偿面积乘以单价计算,补偿期限自搬迁移交之日起至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止。

4.办证费用

调换物业产权证的办证费用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办至被征收人的名下。物业服务费等其他费用由被征收人负责。

七、奖励

被征收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15日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征收实施单位进行奖励,按被征收房屋核定的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的标准予以奖励。

八、其他事项

(一)自征收范围公告发布后,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二)评估机构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依法选取确定,被征收人对补偿评估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有关规定处理。

(三)由征收实施单位聘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实施测绘工作。

(四)本方案的相关征收评估价值均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评估时点。

(五)为了确保清拆过程的安全问题,被征收人应按期完成搬迁,将被征收的建筑物、附属物交给征收实施单位或委托施工单位统一实施清拆。

(六)本方案由佛山市南海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七)本方案仅适用于桂城街道城市广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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