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
(禅城区、三水区、高明区 2024年第九期)

(下转A07版)
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
(禅城区、三水区、高明区 2024年第九期)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的有关规定,现公告以下机动车的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三、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①第六十五条规定,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②第七十九条规定,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机动车驾驶证作废;有第一款第八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未超过二年的,机动车驾驶人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有第一款第九项情形被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在有效期内或者超过有效期不满一年的,机动车驾驶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可以恢复驾驶资格。③第八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④第九十二条规定,未收回签注校车驾驶许可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公告其校车驾驶资格作废。
四、根据《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公安部令第162号),①第二十五条规定,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学车专用标识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注销学车专用标识时,未收回学车专用标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学车专用标识作废。②车辆管理所办理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业务或者计算机管理系统依法自动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注销实习准驾车型时,未收回机动车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实习准驾车型作废。
五、每期《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作废公告》在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业务大厅公告有关详情。
六、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咨询电话:0757-12123。
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2024年9月27日
2024年8月1日至8月31日止,机动车驾驶证被停止使用380个;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212个;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2816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被注销2685个;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日期一年以上未提交被注销131个);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记满12分被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8个;其他情形注销11个。
2024年8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止,机动车驾驶注销未收回49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