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上体育课受伤谁来承担责任?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原某和卫某系某小学的同班同学。在体育课自由活动时间,二人在操场上玩耍,卫某从地上捡起一张硬质卡片扔出,打到原某左眼,造成原某左眼受伤。
经鉴定,原某左眼视力障碍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左眼外斜视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角膜白斑累及瞳孔区的伤残等级为十级、左眼无晶体的伤残等级为十级。法院依法判决卫某的监护人承担80%赔偿责任,学校承担20%赔偿责任。
■部门说法
上述案件中,原某受伤系卫某扔掷卡片直接导致,卫某事发时已年满八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可能伤及他人的危险性有所认知,其在学生聚集的场所投掷卡片致原某受伤,具有明显过错。该案发生在体育课的自由活动时间,学校负有监管责任,事发当时,监控范围内未见到体育老师在现场,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不仅仅是家庭、学校的义务,更是全社会义不容辞责任。家长是孩子的主要监护人,应对孩子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设置,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对校舍、活动场地、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等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维修,社会各界也应该积极承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