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私自外出社矫对象被处罚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叶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春节期间,他违反信息化核查,不按规定报到,且不配合日常监督管理,被依法给予训诫。后叶某又以回老家办理婚事为由,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但未能出具任何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情节较重,被依法给予警告处罚。
由于离开执行地期间,叶某无视社区矫正相关监管规定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劝返忠告,情节严重,最终,经提请由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执行行政拘留10天。
■部门说法
南海区司法局提醒,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严格遵守关于报告、外出的规定,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提前提交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并需在批准日期内返回。外出过程中,需要履行被远程监管以及相关的报告义务。
对于自我约束能力差、法律意识不高的社区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教育,矫正其行为,使其自觉树立遵纪守法意识,自觉接受思想和行为的改造。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矫正对象,社区矫正机构将依法严肃处理,对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不悔改的依法收监,决不姑息,切实维护社区矫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上述案例中,叶某目中无法、肆意妄为,从违反社区矫正日常监管规定,到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地且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影响一次比一次恶劣,程度一次比一次严重,最终难逃法网,要为自己的恶劣行为买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三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应当给予警告:(二)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十日的;(三)违反关于报告、会客、外出、迁居等规定,情节较重的。
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