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不可驾车谨防事故发生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暑假到来,未成年人小亮邀约好友小豪到游乐场玩耍。按约定,小亮一早骑上自家的摩托车载小豪出发。不料在途中,小亮看到前方有一辆小轿车时慌乱刹车,造成摩托车倒向小轿车车头,同时小豪摔伤。小轿车的车主李先生看到肇事者是未成年人,“心软”之下选择了不报警处理。
后小豪因身体不适被送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于是小豪与其监护人将小亮和小轿车车主李先生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由于本案诉至法院时,未经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划分事故责任。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小亮的父母向小豪赔偿了相关费用。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未成年人私自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时有发生,尤其是暑假期间,出现频率更高。
家长作为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不仅要重视该行为的危害性,更要对未成年人子女尽到应尽的监护职责,教育他们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提醒未成年人,应选择安全、与自身年龄段相匹配的交通工具,未满18周岁不得驾驶机动车。如发生未成年人致他人损害的情形,侵权方家长作为监护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