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受法律保护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周某用自己的身份信息注册了“和平精英”游戏账号,在账号中进行了充值,且尚留有余额。后周某通过“租号玩”平台将游戏账号出租给邹某使用,但由于邹某游戏时多次使用外挂操作,违反游戏平台相关规范,导致周某的游戏账号被腾讯平台查封10年。周某游戏账号中的充值款自然也10年不能使用,于是诉至法院,要求邹某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邹某赔偿周某同等级别的游戏账号,若被告邹某未赔偿同等级别游戏账号,则赔偿周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部门说法
南海普法办提醒,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互联网电子服务早已广泛渗透到我们生活中。虽然网络空间是虚拟的,但带来的经济价值却是真实的。网络游戏、社交平台等电子服务创造的各类网络虚拟财产在互联网服务中也衍生。
网络虚拟财产是指无形的数字或电子形式的财产,与传统的物质财产不同,它可以包括数字货币、虚拟物品、数字账户、域名、软件、在线游戏中的虚拟资产等。如网络游戏中的角色、装备、宠物,QQ、微信、微博、抖音、小红书等社交网络账号,电子邮箱账号,网络店铺等都是网络虚拟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财产的一般属性,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围,《民法典》已明确将数据及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法律保护范畴,当网络虚拟财产权利受到侵害时,应及时维权。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