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能否要求另一半支付子女抚养费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小林与丈夫老梁闹矛盾,老梁一气之下自己回了老家,拒绝与小林联系。老梁没有继续给家用,小林独自承担照顾小孩及还房贷的压力。无奈之下,小林通过报警寻找老梁,希望他能定期给家用,缓解自己的经济负担,但得不到老梁的回应。
■部门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一千零五十九条、一千零六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抚养子女是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是不变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该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有权利向其主张抚养费。上述案例中,小林可以以孩子名义向丈夫提起诉讼,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如有上述情形,小林方可向法院请求分割与老梁的共同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八条规定,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