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经历造假劳动合同无效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A健康公司招聘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要求应聘者在中型房地产企业主导过招标、投标工作5年以上。彭某应聘该职位时,在《职位申请表》工作经历一栏记载,其在某地产公司有上述工作经历,并签名承诺该表所填资料均属实,如有虚假或隐瞒,愿接受立即开除处分。
2019年3月,彭某入职A健康公司担任招标采购合约部经理。2020年7月,A健康公司以彭某工作能力、态度不好,工作出错、经多次教育未改进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彭某要求A健康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经法院查明,彭某在其《职位申请表》中填写的某地产公司及下属公司无任职记录,最终判决,彭某在应聘时存在工作经历造假行为,构成欺诈,其与A健康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彭某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