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抚养关系后继子女还有继承权吗

■普法案例
老孙与陈女士结婚时,陈女士带一子小陈。后老孙与陈女士离婚,又与高女士再婚,婚后生育一女小孙。老孙于2016年5月4日去世,未留有遗嘱,其名下有一处个人财产房屋。小陈就房屋继承问题将高女士与小孙告上法院,要求老孙的法定继承人均等继承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即老孙名下的一处财产房屋。
经过法院查明,上述情况属实,与老孙婚姻存续期间,陈女士与其前夫所生之子小陈一直随老孙共同生活,形成事实上的继父子关系。但老孙、陈女士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小陈由陈女士继续抚养,老孙不再承担抚养费用,老孙与小陈之间的继父子关系视
为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复存在。小陈与老孙的继父子关系解除之后至老孙病故时,其间长达20余年之久,双方再无来往,小陈成年后亦未履行赡养义务,小陈对被继承人老孙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法院最终驳回小陈诉求。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一、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上述案件中,小陈与老孙已解除继父子关系,更未履行赡养义务,对被老孙的遗产不享有法定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