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在旅游行程中受伤后返程损失谁承担?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游客章先生通过美团平台在深圳某旅行社为自己和其母亲购买了2份一日游产品。旅游过程中,其60多岁的母亲不慎滑倒摔在礁石上,随团导游没有过问,后续也没有采取任何措施,章先生和其母亲只能自行乘坐快艇返回岸上,提前结束行程。返程后章先生来电投诉,要求该旅行社退款并赔偿其坐快艇的费用。
经属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调查、调解,该旅行社承认导游在旅游行程中未能在意外发生后及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存在工作上的疏忽,同意将一日游费用和乘坐快艇的费用全部退还给游客,双方达成和解。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第七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本案中,海边路面湿滑且摔倒的游客年纪较大,随团导游未能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意外事故发生后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导致游客于行程中解除合同,旅行社需承担相应的责任。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