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项目要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今年1月,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前往丹灶镇B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航吊安装业务以口头约定的形式发包给王某,未签订承包合同或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此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经理周某是航吊项目的负责人,对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B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处以2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某作出处5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专门作出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问题予以约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12月16日至12月17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普法办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