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某公司被罚3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按照规定时间报送《住宿和餐饮业经营情况》报表。经调查,该公司以业务繁忙、人力有限等为由,拒绝报送统计报表。
统计部门在多次催报无效的情况下,向其送达《统计资料催报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报统计资料。但该公司逾期依然未报送统计资料。
统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责令改正。
■部门说法
南海区统计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某公司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违反了统计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处罚。
作为调查单位的各企事业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依据报表制度规定的报送时间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报送统计数据,确保统计数据资料的按时汇总和各项统计分析工作的顺利开展。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