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聊泄露国家秘密男子获刑1年6个月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2022年9月,负责某国有军工企业保密检查工作的职工武某,在微信聊天时,向好友程某称其掌握该企业重要涉密信息。在程某的再三打听下,武某将部分秘密级国家秘密材料拍照,通过微信发送给程某,并嘱咐程某切勿外传。程某拿到照片之后上传至某微信公众号,导致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大范围公开传播,不久,武某接受国家安全机关调查。
武某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我国宪法规定,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一切公民,特别是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本案中武某身为保密检查工作人员,故意将国家秘密发至微信,属于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国家秘密失控,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损害的结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部门说法
南海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