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康某与王某两人为夫妻。婚后,为方便康某上班,两人决定购买一辆汽车。于是,王某在银行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又向自己父母借了5万元为康某购买汽车。后来,两人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两人约定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刷取王某的信用卡数额及借自己父母的5万元钱均由康某一人承担,汽车由康某所有。因康某未能如约履行该离婚协议,导致王某将上述债务全部偿还,王某通过诉讼向康某主张追偿权。
■部门说法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076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108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上述案例中,在离婚协议中,康某与王某明确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康某一人承担。若康某未能承担的,王某承担后是可以向康某追偿的。该离婚协议是康、王两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最终支持王某的诉求。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