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责令限期改正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某审计局对某单位工程项目进行审计,该项目预算价为600多万元,按规定应当实行公开招投标,但该单位将项目拆分为两期实施,采用了邀请招标的方式。
审计部门要求该单位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项目的招投标。
■部门说法
南海区审计局提醒,上述项目拆分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规定。
此外,第四十九条对相关责任进行了明确,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暂停项目执行或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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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