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储存危化品企业被罚5万元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日前,南海区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狮山镇某批发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某企业仓库内存放了933升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即抽样取证。经检测,储存的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但储存场所不属于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具备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风险。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参照《佛山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序号第102项的规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请注意,由于危险化学品具有燃烧性、爆炸性、腐蚀性、毒害性等特性,应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通常分为隔离储存、隔开储存、分离储存,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配备防雷、防静电、防水、通风、防爆、检测报警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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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