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申办营业执照最高罚款100万元
珠江时报讯(记者/彭美慈通讯员/颜娟霞)日前,根据相关举报线索,大沥市场监管所对一市场主体进行实地核查,发现其登记的经营场所大门紧闭,无人配合检查。执法人员通过物业联系该场所产权人,其向执法人员反映,该地址被他人冒用进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且登记的市场主体从未在该场所开展过经营活动。
执法人员随即调取“一网通办”平台数据作进一步核实,发现上述市场主体的经营者周某在申请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时,提交的经营场所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期限、不动产权利人、面积等均为虚假信息,与执法人员实地调查的客观情况不相符。该经营者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大沥市场监管所依法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目前,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走深走实,市场准入门槛不断降低,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业务越来越便捷,经营者通过网络或自助终端即可自主申办营业执照。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政策利好,通过提交虚假注册地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等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进而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甚至实施诈骗,谋取不法利益,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
接下来,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将坚持依法治理、常态监管,持续整顿规范市场秩序,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查处、从严打击,着力营造健康、公平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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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区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第十八条:申请人可以委托其他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其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受委托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代为办理登记事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第四十条: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