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副校长有一项专利是否可以技术入股获企业股份?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某校副校长有一项专利,拟以技术许可或技术入股方式转化。该副校长能不能拿技术许可现金奖励?是否可以技术入股获得企业股份?如果该副校长还是下属独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呢?如果该副校长晋升为校长,是否还可以技术入股?已有股份如何处理?
■部门说法
南海区科学技术局提醒,依据《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八)1,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案例中,该副校长可以获得现金奖励,如果其不是中管干部还可获得股份。但如果该副校长是下属独立法人中心的法人,则需要根据该专利的“专利权人”确定。如果“专利权人”是学校,该副校长可以获得股权奖励;如果“专利权人”是下属单位,该副校长作为法人,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
如果该副校长晋升为校长,则不可以获得股权奖励。其任职前因成果转化获得的股权奖励,在任职后应及时转让(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逾期未转让的,需在任期内限制交易,在不担任校长职务一年后解除限制。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