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保障“老有所养”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周婆婆早年丧偶,没有子女,一直由远房侄子照顾生活。为了让自己的晚年有所保障,周婆婆想和侄子约定,由侄子为自己养老,而自己则将名下的房产过户给侄子。那么,这份协议该怎么签,才有效力呢?
■部门说法
南海公证处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和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种是公民与自然人签订的,另一种是公民与组织签订的。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本案例中,周婆婆可以与侄子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并到公证处申请办理遗赠扶养协议公证,以保障自己的权益。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