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规划核实的违建采取改正措施也不能消除影响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镇商业市场3号楼楼顶建成了一层钢结构建筑物。此商业市场已于三年前完成了规划条件核实,现新建钢结构建筑物占地面积80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04平方米,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有市民提出疑问,该建筑物可否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对规划的影响?
部门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情形。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属于“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对城乡规划实施造成的影响”情形。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