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空间未作辨识企业及负责人被罚


■普法案例
日前,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前往南海区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某纺织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千元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安全生产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工贸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于有些企业未对有限空间作业风险进行全面辨识评估,在检测、防护、监护等安全条件未确认的情况下,组织作业人员盲目作业,导致一人遇险、一连串地盲目施救,最终造成多人遇难。有限空间,无限风险。企业要进一步严格落实落细有限空间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从严完善有限空间作业管理流程、规范,加强源头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 南海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