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废后主动整改公开道歉罚款少交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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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普法
某电镀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其pH值为10.03,总铝浓度为53.6毫克/升,均超过广东省地方标准《电镀水污染物排放标准》(6≤pH≤9、总铝≤2.0毫克/升)。在违法行为发生后,该企业积极完成整改并申请公开道歉,且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按罚款标准的50%降低对其处罚,最终处罚款16万元。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南海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并在地市级以上主要媒体或网站上公开道歉、作出生态环境守法承诺的,按罚款标准的30%-50%降低处罚;降低后的罚款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的,按法定最低罚款额处罚。”
整理/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