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调岗后旷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南海普法
普法案例
陈某系广东某公司A区分公司员工,因业务调整,公司将陈某调往B区分公司上班,陈某不服从该安排,连续几天未到新岗位报到,也没回到原岗位上班。公司向其咨询原因,陈某也没有答复。于是,该公司作出与陈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陈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广东某公司A区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该项请求未予支持。陈某不服该仲裁裁决,向A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区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等款项。庭审中,陈某称其收到调岗通知后,经过考虑,不接受调岗。A区法院认为,陈某签收了《员工手册》等材料,已知悉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清楚严重违纪的情形及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陈某入职A区分公司,即视为其选择的工作地点为佛山市,B区分公司与A区分公司均属广东某公司下属分公司,均在佛山市。广东某公司A区分公司安排陈某到B区分公司工作,属于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陈某不接受公司调岗,可与公司进行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因此,陈某主张A区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法院不予支持。
部门说法
南海区总工会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进行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在约定范围内进行调岗并无不当。
劳动者对调岗有异议,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但应当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能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对抗。劳动者拒绝到新岗位报到,也未回原岗位上班,构成旷工,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属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文/佛山市新闻传媒中心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