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招蜂引发山火一男子被判刑
南海普法
苏某到山坡招蜂回家养,因蜂巢筑在小岩洞中,很深不便取拿,苏某某用手伸进岩洞去抓,不料被蜇伤,于是便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伸进洞内烧蜜蜂,因洞口杂草较多且风势较大,火焰顺势向周边蔓延,进而引发山火。苏某某立即打电话报警并参与扑火。
经鉴定,过火面积共5.52公顷(82.8亩)。据当地林业局出具的火烧迹地复绿项目实施方案,苏某需对因失火引发森林火灾的林地进行原地补植复绿。当地人民法院判决,苏某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按照该案件生态补植复绿方案进行补植复绿。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失火罪是指行为人过失引起火灾,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