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烧枯树枝男子被拘留5日
案情简介:某森林派出所接到市民报警称,当地一花木场内冒出大量浓烟,怀疑发生山火,森林派出所立即联合当地派出所出警处置。警察赶到现场发现,一名40多岁男子在花木场中间的空地焚烧枯树枝。民警马上上前制止,并扑灭现场明火。
经鉴定,男子焚烧树枝的位置属于林地,三面环山,位于划定的森林防火区范围内,原本就不允许有野外用火行为,加上事发时全区森林防火橙色预警信号正在生效,男子行为涉嫌违反《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根据《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对该男子处以5日行政拘留处罚。
部门说法:南海区普法办提醒,《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三)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四)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五)烧黄蜂、熏蛇鼠、烧山狩猎;(六)炼山、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甘蔗叶、稻草、果园草等;(七)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清明、中秋、国庆、重阳、冬至等传统民俗拜祭节日及春耕备耕、秋收冬种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高火险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发布命令,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