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就业协议不能替代和对抗劳动合同
南海普法
小丽在即将毕业时与学校及甲公司签订了一份《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小丽毕业后必须在甲公司服务5年,否则要赔偿甲公司1万元。4个月后,小丽入职甲公司工作,又与该公司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4个月。试用期内,小丽可提前书面通知甲公司解除合同,并在工作交接完毕后离开公司。
签订合同3个月后,小丽按劳动合同要求向公司提出书面辞职,甲公司以未缴纳违约金为由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小丽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被驳回。小丽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最终判决小丽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必交付违约金。
南海区普法办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规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双方尚未形成劳动关系,所签订协议不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只是对学生就业过程进行约定,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关系,双方发生纠纷应直接诉请到法院,法院处理的依据是合同法及其他民事法律,不适用劳动法,不受劳动法的特别保护。
对于已经签订就业协议的毕业生,在其正式报到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就业协议约定条款,及时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有关录用手续,一旦劳动合同签订并生效,就业协议也就相应终止。就业协议条款没有得到劳动合同的确认,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时,应以劳动合同为准。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