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满家长投诉 幼儿园劝退幼儿
法院判决:园方劝退行为损害幼儿人格权,应予赔偿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慧通讯员/林倩君)因家长投诉幼儿园违规经营,幼儿遭幼儿园“劝退”,家长不服诉至法院。2月13日,记者从南海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了一宗教育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幼儿园的劝退行为损害幼儿人格权,应予赔偿。
叶女士的儿子小昊就读于南海区某幼儿园。2022年3月,叶女士缴纳了当月保教费600元、兴趣班费800元。3月21日,叶女士实名投诉幼儿园存在违规开设兴趣班等情况。22日,幼儿园与叶女士沟通,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3日下午,幼儿园将小昊的生活用品打包整齐,要求家长接回小昊并签署自愿出托说明。叶女士认为,小昊无故被退学,身心健康受损,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园方退回相应费用,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等。
幼儿园辩称,园方并未要求小昊出托,小昊被接走后未再上学,园方并未对任何人造成精神损害。另外,园方已退还兴趣班费用,但叶女士一直未收取,应视为叶女士放弃该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女士向相关部门投诉属于行使其正当权利,而幼儿园作为专业教育机构,因与家长的矛盾劝退幼儿,让幼儿承担双方矛盾的不良后果,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幼儿园应向幼儿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叶女士超期未确认收款,不代表放弃收回款项的权利。综上,法院判决幼儿园退还当月剩余保教费260元、兴趣班费800元,公开道歉及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幼儿园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一级法官朱道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心智尚处于发育阶段,极易受到不良事件的影响及伤害,因此其人格尊严应受到更高程度的关注、尊重和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此作出相关规定,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是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的要求之一。教育机构因家长投诉而劝退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人无故承担家长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矛盾“后果”,忽视了该行为将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良影响,明显侵害了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家长有权要求教育机构承担违约责任,并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