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篇——
噪音引发邻居矛盾调解促进邻里和睦

南海普法

狮山镇某小区业主陆某反映,在半夜听到疑似锤子锤墙声音,整栋楼的业主以及相邻几栋楼的业主均受到影响。经了解,原来是业主廖某所为,受影响的业主们联系廖某沟通无果,便向狮山镇罗湖社区姚月珠个人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
调解员组织廖某、受噪音影响的其他业主,以及物管负责人进行调解。业主胡某表示,每天都能听到楼上廖某家通过推拉桌椅等行为制造的噪音,甚至还在半夜被此噪音吵醒,生活作息严重受影响。廖某对此否认,表示自己不常在该房屋居住,不可能每天都制造出噪音。某天晚上,他刚进家门就听到楼下胡某一家用东西顶楼板制造出噪音,愤怒之下,便在半夜使用震楼器制造噪音回击。物管负责人证实情况属实,也曾多次与各方沟通试图解决问题,无奈一直无果。调解员经过耐心沟通,解除了胡某与廖某之间的误会,他们也认识到自己的过错。
同时,调解员亦对大家进行了普法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廖某使用震楼器这一行为已侵犯了邻居所享有的相邻权益,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廖某使用震楼器这一行为,若受噪音影响的业主报警,公安机关有权对廖某作出警告甚至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