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探望权 应以孩子利益优先


南海普法
钱某(男方)和周某(女方)有一婚生女钱小某(6岁),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孩子抚养权归周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钱某每周可探望女儿一次,每次探望的时间不少于24小时,但应提前通知周某。某天,钱某突然提出要带女儿回省外的故乡探望亲人,但周某不同意钱某将女儿带离佛山。于是,双方对钱某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和地点产生了争议。
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础良、张惠燕提醒,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探望权是基于血缘关系的法定权利,是维系非抚养一方与孩子之间情感纽带的重要途径,不论夫妻双方出于什么缘由离婚,都应共同建立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环境。不应因探望权的行使问题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孩子的成长。
本案经过调解,最终钱某(男方)与周某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同意钱小某的抚养权仍归周某,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钱某可对钱小某每周末探望一次,每次时间不超过8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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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