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篇——
双重身份陷劳动争议“仲裁+法援”促调解


南海普法
温某与招某、周某是同学关系,于2020年7月合伙开了一家餐饮公司,三人均是该餐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其中,招某是法定代表人。2020年12月,温某与招某签订协议,将其持有的该餐饮公司所有股权转让给招某。温某提出,公司应向其支付自成立起即2020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工资等待遇。餐饮公司以温某在公司上班是用工资履行出资义务、股东职责为由,拒绝支付任何款项。双方协商无果,温某向南海区法援处申请法律援助,主张餐饮公司赔偿拖欠的工资。
本案的受援者温某存在股东身份与劳动者身份重合的情况,但劳务不属于法定的出资方式,《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涉案《公司章程》均未规定、约定向公司提供劳动是股东的法定或约定义务、职责。
承办律师接到南海区法律援助处的指派后对温某作为餐饮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与餐饮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餐饮公司是否应支付其工资以及具体的金额;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等案件中的争议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庭审结束后,仲裁员结合庭审状况、餐饮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温某与其他发起人均是同学关系这个背景,与承办律师一起促成了餐饮公司接受了温某自行提出的调解方案。案后,温某也如期收到了餐饮公司支付的相应款项。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