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篇——
盗捞水下文物 犯盗窃文物罪

南海普法

韦某某(另案处理)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到A县海域盗捞海底沉船上的文物瓷器共计105件,其中三级文物21件,一般文物82件,文物标本2件。该案为公安部挂牌督办。案发后,李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认定,上述盗捞文物价值合计34280元。
A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的方法窃取国家所有的文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等人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遂依法判处李某某等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没收作案工具。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文物是中华文明的历史见证,积淀着中华民族的艺术能量和文化自信,是我国重要的文化遗产。受暴利驱动,走私、盗窃、倒卖等各类文物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本案被告人结伙盗捞水下文物,是典型的盗窃文物犯罪。一审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盗窃文物犯罪活动,用足用好法律,准确定罪量刑,依法从重、从快审判盗窃文物犯罪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利于形成打击文物犯罪的长效工作机制,震慑犯罪、教育群众,使全社会树立保护文物守护文明的共识。
相关链接
5月28日至29日,佛山市南海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保护文化遗产,传承南海文脉”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