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文书送达公告

我大队于2021年12月27日对当事人邓桂才以《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6052900048290号)作出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当事人邓桂才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罗村交警中队(地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桂丹路芦塘段6号,联系电话:86413760)领取《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未领取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佛南公交行罚决字[2021]4406052900048290号)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2022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