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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江时报数字报 - 南海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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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要闻

隐瞒婚育史起纷争 “和事佬”巧妙解难题

2021年01月12日

余某和黄某订婚后,余某偶然发现黄某此前有过婚育史并一直隐瞒,于是提出退婚,要求黄某退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购买钻戒等费用。双方协商不成,于是申请调解。经过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双方达成共识,调解成功。

事件起因

余某和黄某是情侣关系,双方已订婚。2020年11月26日晚,余某偶然发现黄某此前有过婚育史,并一直隐瞒。于是,余某提出退婚,并要求黄某退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购买钻戒的1.1万元等费用。因退婚协商不成,双方及其父母于2020年11月30日到桂城街道治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叠滘社区民警中队调解室申请第一次调解,并于2020年12月7日申请第二次调解。

接案后,调解员张金弘和谭薇仔细询问了当事人。原来,男女双方于2019年底在男方老家订婚,但尚未进行婚姻注册登记。原本双方决定于2020年元月摆结婚酒,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婚期只能推迟。余某表示,他曾多次向黄某提出进行婚姻注册登记的请求,但黄某均未明确答复。他觉得奇怪,于是在2020年11月26日晚,趁黄某熟睡之际查看了其手机,发现黄某经常给小朋友买玩具。随后,余某发现了黄某隐瞒此前结过婚并育有小孩、其小孩现已10岁且由黄某前夫抚养的事实。

知道真相后,余某表示无法接受此事实。他说,黄某隐瞒婚育史的行为对其及其父母是一种极大的心理伤害,认为黄某在此事件中存在主要过错。因此,他提出退婚,并要求黄某退还恋爱期间的“借款”和购买钻戒的1.1万元等费用,共计约7万余元。

黄某则表示并未隐瞒婚育史,其曾经向余某提及,只是余某记忆不清晰。对余某提出归还7万余元的要求,黄某只认可其中的2万元属于借款。至于其他款项,她认为那是属于恋爱期间余某的赠与而非借款,而且双方在恋爱期间均有相互赠与行为。另外,其已将钻戒退还余某,因此认为余某要求其归还购买钻戒的费用不合理。

黄某同时表示,双方在此纠纷发生前已经对2万元借款协商达成合意,约定由黄某为余某新房购置一套家具以此抵销跟余某借的2万元。现家具已购买,价格约为9千元。目前黄某失业,若余某仍然坚持要求黄某归还2万元,黄某暂无偿还能力。

调解员说法

围绕此案的争议,调解员耐心向双方解释了相关法律问题:

一、根据余某的陈述,双方在恋爱同居期间的财产交付虽有一定的特殊性,加之余某给黄某的转账记录显示微信转账金额大部分为“999、888”等数字,此类转账数额被赋予特殊含义的可能性极大,其性质应归属于普通民事赠与的范畴,系双方自愿所为,基于法不禁止即为许可,当赠与财产所有权转移,受赠人即取得所有权。而钻戒亦是婚前男方为结婚而购买,并已赠与且已交付女方,应视为女方个人财产,不应该返还。所以,受赠人取得财产合法有据,不能以当事人未能结婚而否定前面已然生效的合法行为。

二、根据黄某的陈述,针对余某的请求,该2万元双方均认可属于借贷关系且均确认已经达成抵销的合意。对于退还购买钻戒的要求,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婚戒是余某赠与物,黄某已经取得所有权。原物尚存,黄某自愿退还原物符合常理。

成功调解

双方听后均表示待与父母协商,冷静充分考虑过后再协商处理此事。直至2020年12月6日,此事被相关网络平台发布,黄某迫于舆论的压力,申请第二次调解。当时,双方在调解员的主持下均愿意相互退让。黄某在此次调解中承认自己确实有隐瞒婚育史,也表示目前处于失业状态,尚无固定收入,承诺愿意退还余某4.3万元,但是要求分期每月归还2000元。但余某表示,最低要求黄某退还5万元,且不能接受分期退还。调解再次陷入僵局。此时,黄某突然态度逆转,表示拒绝退还,要求余某通过寻求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调解员见双方僵持不下,决定采取背对背方式分开调解,单独与双方进行沟通。调解员选择先与余某进行交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余某接受了黄某分期支付的要求。随后,调解员与黄某交流,仔细分析了双方主张的合法性和道德问题。最后,调解员待双方考虑过后劝导他们:双方的人生并不止步于此,花费太多时间与精力在此事上对双方未来发展及双方的家人而言毫无裨益。双方应在友好协商的前提下尽快解决问题。双方在耐心听取调解员建议后,均表示愿意再次协商调解,最后达成共识。

法规链接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第一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应涛通讯员韦艳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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