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因疫情原因滞留外地 公司是否应支付工资待遇?

■案例简介
李某是某软件公司工程师,2020年1月20日因客户需求,软件公司派李某赴外地进行系统维护,后因疫情原因致其无法返回。2020年春节后,软件公司因原料供应中断等原因停工停产。该公司认为李某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并未提供劳动,故根据停工停产有关规定向其支付了生活费。李某认为其是因公司安排出差滞留外地,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软件公司因新冠肺炎疫情停工停产期间,李某因工滞留外地,其工资待遇如何支付。最后,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软件公司向李某支付了2020年3月14日至4月13日期间的工资待遇差额。
■律师点评
广东树本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新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等七部门《关于妥善处置涉疫情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17号)规定:“对不属于被依法隔离情形但属于因政府依法采取停工停业、封锁疫区等紧急措施情形,导致企业延迟复工或劳动者不能返岗的,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三是对企业未复工或者企业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本案中,李某虽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但其系因用人单位安排出差而滞留外地,其滞留行为是为完成用人单位所安排的工作内容导致,应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故李某在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期间应按正常劳动领取工资。
■经营建议
用人单位在企业经营上不但要依法经营、管理,对于员工管理更应提倡人性化管理,给予员工更多切身关怀,尽可能令员工对公司有归属感。这样既可提高员工工作的积极性,更能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政策指引
对于因疫情原因滞留的员工,企业给付工资的,可以根据相关政策申请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降低企业疫情期间的运营成本。
一次性延迟复工补助
●补贴对象:企业职工节前到疫情重点地区且因疫情未能按时上岗,企业于2020年2月5日前为第二项所列职工进行了就业登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亦视同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支付了劳动报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延迟复工补助。
●补贴标准:补助金额=我市2019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均缴费工资基数的50%(即1819元)×符合条件的职工人数
●申请时限:2020年4月1日至疫情解除之日起三个月内,疫情解除具体时间以国家、省或市的其他有关规定为准。
●申请方式:通过佛山扶持通(https://fsfczj.foshan.gov.cn)进行网上业务申请。
文/珠江时报记者林一峰通讯员罗旎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