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占林地铺道路 房地产公司被严惩
属违反《森林法》,被责令恢复原貌,并处罚款

未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未经依法批准,某房地产公司擅自占用林地,经依法查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被责令6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5104元。
今年8月,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房地产公司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里水镇某地段的林地,用于建设水泥地面道路。
根据第三方林地调查报告显示,该地段被硬底化面积为1569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生态公益林地,林种为环境保护林(自然保护小区林)。
经依法查明,此房地产公司在施工前未办理征用、占用林地相关行政许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佛山市自然资源局责令此房地产公司在6个月内恢复里水镇某地段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并处罚款人民币25104元。
法律法规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虽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条件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
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使用林地行为,可向各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举报。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举报电话:
86369912。
文/珠江时报记者曾蓉
通讯员黄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