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法院一案例入选广东高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高空坠物致人伤残 房屋所有人、施工人均须赔偿
珠江时报讯(记者/杨慧通讯员/林倩君)你有遭遇过高空坠物吗?近年来,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屡禁不止,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但需注意,高空不是“法外之地”。5月19日,记者从南海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宗高空坠物伤人案被列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涉高空抛物、坠物十大典型案例》。
该案发生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8时许,聂某途经位于大沥黄岐的某房屋时,头部被坠落物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聂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经鉴定,聂某颅脑损伤致左侧面瘫构成八级伤残,颅脑损伤致嗅觉功能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涉案房屋为陈某所有,案发时房屋正由龙某承建施工。陈某与龙某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龙某承包涉案房屋的工程,承包方式为净包工。龙某没有建筑施工资质。
同年6月21日,聂某诉至法院,请求陈某、龙某支付伤残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47万元。
南海法院审理认为,综合本案证据分析,砸伤聂某的坠落物应是龙某承揽的涉案房屋加建工程的工地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致。龙某作为施工人员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无过错,应对聂某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涉案房屋在5层以上进行加建,陈某作为房屋所有人和工程发包人,将加建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关资质和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的龙某,在选任施工人员上存在过失,应对聂某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两被告的过错程度,南海法院酌定龙某、陈某承担责任比例为70%、30%。聂某因伤致残,精神受到损害,龙某、陈某应支付聂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2019年8月15日,南海法院判决如下:龙某应支付赔偿款150536.91元予聂某;陈某应支付赔偿款64515.82元予聂某;龙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1000元予聂某;陈某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9000元予聂某。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南海法院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施工人在施工期间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物件坠落致人损害,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而高层改建工程的发包人,因选任无资质的施工人员,也应对其过失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警醒发包人、施工人要合法、规范、文明施工,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避免施工过程中发生物件坠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