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施家暴法院颁禁令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胡某珍、张某俊经法院判决离婚,14岁的女儿张某由父亲张某俊抚养。离婚后,张某俊因心情压抑经常酗酒,醉酒后不断地殴打谩骂张某,并限制张某人身自由,使张某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
某天,张某向司法部门写了一封《恳求司法部门还我自由》的求救信,表示不愿意跟随父亲生活,要求跟随母亲生活。胡某珍遂向法院起诉变更抚养关系,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张某的人身安全。法院受理后依法裁定:一、禁止张某俊威胁、殴打张某;二、禁止张某俊限制张某的人身自由。后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张某由胡某珍抚养。
部门说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本案中,法院依据胡某珍递交的人身保护申请书及相关证据,确认了张某俊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民事裁定,有效地阻止了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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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