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篇——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判刑三年以下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小陈大学毕业分配到某厂技术科工作时,同一个办公室的黄某对她产生了好感,当他向小陈提出建立恋爱关系时被拒绝了。黄某出于个人恩怨,捏造事实,造谣诽谤,并导演了一场“捉奸”的闹剧。这些流言蜚语传遍了全厂,诚实、文静的小陈无端受到这种打击,感觉如身上被人泼了污水,精神十分痛苦,整日沉默不语。她一时想不开,写下一封遗书:“一个人的名誉比生命还重要,我是清白的”,之后服敌敌畏自杀了。
小陈的亲属了解到小陈自杀的真正原因后,将黄某告到法院。当法院传讯黄某时,他还不以为然,分辩道:“只听说杀人偿命,却从未听说过毁人名誉而坐牢的。”最后,法院以诽谤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一年。
部门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案被告人黄某出于报复,故意捏造事实,散布谣言,目的就是诋毁、损害小陈,导致小陈自杀身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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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