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篇——
未消除事故隐患 最高罚款10万元


南海普法
2021年6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已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有哪些亮点呢?
一是针对事故罚款翻倍,最高可以处罚一个亿。针对负有事故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增加10%~20%的处罚力度,对发生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在原来的基础上翻倍,并提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前款罚款数额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
二是增加或加重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例如,将第九十四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并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修订前是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第九十九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并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增加了“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将对责任人的处罚从2~5万增加到5~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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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