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设“行政处罚”概念 实质认定行政处罚行为


南海普法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于2021年7月15日起实施。这次修订把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深化行政执法领域改革的重要成果落实到法律中。此次修改的“最大亮点”是贯彻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部署,推动行政处罚制度的进步。
目前我国在规制行政行为方面有三个基本法,即《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都分别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下了定义,只有《行政处罚法》没有对“行政处罚”下定义。如“警告”“罚款”“没收”“行政拘留”等固然是行政处罚,但不用这些名称的,就不被认定为“处罚”。这样导致不少新形式的处罚,如“罚岗”“游行示众”“参加强制性学习班”等,不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这次修订,新增加了关于“行政处罚”的定义,引导人们从实质上去辨别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处罚法》第2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这就是说,不管形式和名称是什么,只要为了制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要求他承受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不利后果,就属于行政处罚,不论在名称上是否标有“行政处罚”。这使得从实质上辨别行政处罚行为成为可能。
相关链接:
9月11日至9月12日,南海区司法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建设法治南海,同筑和谐社会”学习《行政处罚法》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