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不满 15年怎么办?这些知识你要知

医疗保险

马上要退休了,养老保险缴费不满15年怎么办?退休后要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关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相信很多人都存在不少这样的疑惑。本期笔者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了解吧!
养老保险
一、办理退休要什么条件?
按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即可申办退休。
●知识拓展
关于法定退休年龄,政策是这样规定的:
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所有参保历史为灵活就业人员是年满55周岁)、女干部(管理岗)年满55周岁。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45岁。
因病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0周岁以上、女职工年满45周岁以上。
军转干提前退休:男职工年满55周岁,女干部年满50岁。
二、缴费年限不够怎么办?
若职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养老保险不足15年,其社保关系可以作以下情况处理:
●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时终结养老保险关系。
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养老保险费全部由个人缴交的参保人,还可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标准为: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申请继续缴费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参保人缴费未满15年的,分别按下列几种情况处理养老保险关系:
(1)广东省内非佛山市户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未满15年,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在佛山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继续缴费手续。
(2)广东省外户籍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3)本市户籍人员:可以申请继续缴费。
注:社保继续缴费的标准和个人灵活就业参保的缴费标准一致。
●延后缴费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差额年限
(1)继续缴费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按月继续缴费时间累计满1年及以上的,可以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
(3)2011年7月1日前有参职保,达到退休年龄时延续缴费累计满5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养老保险费至满15年。
注:申请延后缴费成功后不需要参加五个险种险,必须缴纳养老保险,其次可自愿参加医疗保险,工伤、生育、失业无须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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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指的参保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其中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的养老保险),而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本市户籍
1、对于户籍地为本区,在户籍地无参保,最后参保地在其他四区的参保人员,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申办退休时在最后参保地能享受职级补贴等财政补贴的,请在最后参保地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如不涉及相关补贴的可选择最后参保地或户籍地办理;
2、市内他区户籍,在户籍区无参保,最后参保地是我区的,如参保人申请,都可指引其回户籍地或最后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
●省内户籍人员
根据粤府办[2008]76号文件精神,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在广东省内参保的,以最后一个参保地办理退休手续。无需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退休。
●省外户籍人员
1、根据粤人社函[2016]3844号,参保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一个参保地是户籍地的,在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若最后一个参保地不是户籍地且参保未满10年的,则应到参保已满10年的地方办理退休手续。若直至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都没有一个地方是参保满10年的,则应回到户籍地办理退休手续。
撰文/整理 刘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