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健篇——
防护设施不合格最高罚20万元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南海卫健局接报辖区内某铅酸电池厂6名作业人员血铅水平升高,1名作业人员血铅水平超标。接报后区卫健局会同执法、技术部门组成调查组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组查阅职业卫生管理档案,检查生产现场后发现如下问题:1.电池装配工于排风罩外作业;2.废铅收集桶未加盖,导致铅尘逸散;3.车间设有防尘设施,但无定期维护,防尘罩表面铅尘堆积,导致二次扬尘。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厂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部门说法
该案例主要问题在于职业卫生管理存在漏洞。《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该案例中工人未按操作规程作业,未正确使用排风设施,且作业现场职业卫生管理不到位,虽设置有废铅、废物收集设施,但并无维护,导致该设施失去防护效果,车间无定期进行清尘,导致防尘设施成为产尘点之一。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