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联篇——
解除同居关系并索赔 法院是否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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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与李某二人未婚同居后生得一子,带孩子到医院检查身体时,张某发现根据血型推测,孩子根本不可能是自己亲生的。为弄清真相,张某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证实抚养多年的孩子与自己的确没有血缘关系。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并索要5万元赔偿。张某的主张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部门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诉讼仅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民法典》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该案中,张某与李某二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属于同居关系,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信息推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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