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公证”模式保障老有所居


南海普法
■案例简介
今年2月,年过七旬的陈姨与其子女到南海公证处大沥办证点办理公证业务,希望能妥善处置其丈夫生前遗留的房屋土地等财产。陈姨与子女协商决定房屋土地登记在儿子名下并由儿子继承,自己和女儿放弃继承,但又担心日后与儿子、儿媳产生矛盾被赶出家门,老无所归。在了解实际情况后,公证员启动“调解+公证”模式,联合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起解决陈姨的“烦心事”。
■部门说法
上述案例中,调解员运用“情理法”调解技巧,一边对陈姨进行心理疏导,一边向陈姨及其子女解释《民法典》对于居住权的相关规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需求。
调解员建议陈姨与儿子签订协议,约定该房屋让陈姨居住至百年归寿,儿子日后须配合陈姨办理居住权登记,以妥善解决陈姨老有所居问题。陈姨同意先签订居住协议再办理析产手续这一方案。在调解员与公证员见证下,陈姨与其子女签订调解协议,完成公证。这起母子间因房产土地继承和居住养老而产生的疑虑就此化解,画上圆满句号。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