焊接作业人员 必须持证上岗


南海普法
案情简介
里水镇应急办执法人员对佛山市某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熔化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对铝板进行氩弧焊焊接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部门说法
南海区应急管理局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对焊工人才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大,尤其是建筑、基建和城市轨道建设,焊工是一种高危特种作业,进行焊接作业时,应获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焊工在作业过程中造成重大伤亡等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需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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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至3月19日,南海区总工会、南海区应急管理局、南海区普法办联合举办“遵守安全生产法,当好第一责任人”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
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