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代申请公证
南海普法
南海公证
■案例简介
今年75岁的李先生经营着一家企业,一场大病使他丧失了语言能力,智力也受到损伤。5月的某天,李先生自行来到公证处,申请对转让自己名下公司股份的协议进行公证。但他思维比较混乱,不能清楚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公证处因此拒绝为他办理公证。
■部门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未完全成熟或精神健康状况有缺陷,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与其年龄、智力或精神健康状况不相符的法律活动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南海公证处提醒广大市民,公证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活动,需要申请公证的人对其申请行为的法律意义及法律后果具有足够的辨认能力,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办理公证必须由监护人代理。市民如需办理公证业务,可关注“南海公证”公众号进行预约或在线办理,亦可拨打电话86220271进行咨询。
■相关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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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珠江时报记者原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