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篇——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南海普法
案情回顾:
某日凌晨,工人涂某在某金属制品公司的车间电开水器旁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调查取证,证实该金属制品公司对事故电开水器未设置接地保护线、未设置末级配电箱和剩余电流保护器、缺乏有效安全维护,现场未设置安全用电警示标志,没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处20万元的罚款。
部门说法:
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加大安全投入,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必须搞好生产作业场所、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等。
相关链接:
1月9日至1月31日,每逢周六、周日,南海区普法办、南海区司法局联合举办“强化安全意识提高法治素养”主题微信学法大赛,参与游戏答题有机会获得微信红包等丰厚奖品,详情可关注“南海普法”微信公众号。整理/珠江时报记者梁艳珊